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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否一定要回到当时的婚姻登记处

离婚 2019-11-21 16: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如果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当事人从领取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条件,到婚姻登记机关(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合法的婚姻关系才能成立。
      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是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同时要求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准许委托亲友、父母、兄妹、律师和其他人代理进行申请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在递交结婚申请登记申请时,必须出具下列证件的原件: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 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不在本区、本乡(镇)申请结婚的一方,其《婚姻状况证明书》应在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盖公章;
      
    三、由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出具认可的、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书》;
      
    四、本人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 中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这一规定说明:
    ⑴进行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
    ⑵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执行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
    ⑷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 ,进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减少纠纷,维护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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