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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何写财产保全申请?

离婚 2019-11-22 09: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财产保全的程序是:①申请。诉前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必须提供担保,
      否则,法院可以驳回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时也可以在诉讼中提出申请。
      ②财产保全的裁定。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
      讼保全如果是情况紧急的,也应48搜索小时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立即
      执行。③财产保全裁定不得上诉,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但当事人可以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④诉讼财产保全的解除。如果被申请人
      提供担保、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天内未起诉的或者其他需要解除的情况出现时,
      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 离婚时出现对方隐瞒、转移或者通过赠送等方式转移财产,严重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属于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这种情况请求财产保全。具体的程序如下所示:
    一、申请法院: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从法律规定看,申请财产保全并不局限在财产所在地,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处境就近选择法院。

    二、受理时间:法院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保全措施的,会立即执行财产保全。
    三、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一,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第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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