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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8年发生的交通事故,现评残等级为两九级一十级,请问赔偿标准该如何计算?

交通事故 2018-08-22 04: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中受害方可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九级伤残赔偿金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20年。


  • 1、如果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可以将肇事车辆车主、司机和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进来,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查阅
  • 交通事故评残标准如下: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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