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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长期性(15个日历日及左右)病事假期内按标准工资的50%派发。”我想问一下这一条合乎劳动合同法吗?

合同纠纷 2019-11-19 16: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
  • 职工生病,是有医疗期的,在医疗期内,病假工资照发,照常缴纳社会保险,超过医疗期之后,需要进行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病退的,办理病退,符合退职的办理退职,不能办理病退和退职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长期病假的问题。医疗期是根据职工工作年限确定的最少为三个月,最多为24个月。
  •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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