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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农村,夫妻离婚了,丈夫可以把住宅用地和房子送给妻子吗?建设用地证的名字能改吗?有什么规则吗

离婚 2019-11-19 06: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只要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用地:
      
    (一) 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 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三) 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 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 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 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三) 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 户口已迁出的;
      
    (五)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户为单位,在城市规划及规划控制范围内,每户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其它范围不超过167平方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载明,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三种情形外,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并且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此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也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1、如果房子赠与后,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受赠方又房子卖给了别人。对这种情况,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赠与物灭失后,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赔偿的条款,因此,这套房子已经无法撤销赠与。


    2、如果老人赠与给子孙的房屋目前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老人已身无分文,健康状况又极度恶化,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赠与人生活”的标准,可以撤销赠与。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法律温馨提示

    老人赠房需谨慎

    可订附义务的合同

    在居家养老仍是主流的情况下,老人要特别注意,要想晚年幸福,家庭和睦最重要,很多东西是金钱换不来的;对待自己的子女要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最重要的是,生前尽量不要将自己的财产直接赠给子女,可以以公证遗嘱的形式代替。

    即便要赠与财产,也尽量订立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一旦受赠人没有达到老人的要求,也可以以不履行义务为由撤销赠与。

    如果赠与合同带有附随义务,赠与人可以考虑聘请律师,或找公益组织、法援机构等中立单位监督合同义务的履行,更好的保证赠与人的权益。

  • 公司变更名称后,应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变更前的公司的所有法律责任,所以,如果职工是公司变更前发生工伤的,在公司变更后,变更后的公司仍应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职工承担工伤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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