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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判了1年能监外执行吗以上告

刑事辩护 2019-11-25 06: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
    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本条第四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专家指出: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指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2、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应定非法拘禁罪,分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则应分别定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3、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理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本条第
    一、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构成非法拘禁罪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民法通则和侵权法相关规定获得民事赔偿。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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