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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与2009年1月17日晚偶感身体不适,于2009年1月18日早上7点钟起床给两位老人和两位孩子做好早餐,8点钟步行到一家有牌照的门诊去看医生,十点钟我去看我爱人时,由于医生没能确诊病情我爱人开始出现发冷,后经医生换药后又出现呕吐说胡话,在11点30左右经120转到仁安医院抢救,在此期间医院只给我爱人做了血化验就确诊为心肌炎,由于病情越来越严重我们家属要求转院,但医生不同意,就这样病人出现体温测量不到我们家属强烈要求下,院方才同意转院,在此医院5个多小时,于17点25分转到中心医院,在中心医院时刚好到下班时间,院方开始以无空床位为由不接诊,我们家属发火后院方才接诊,在急诊室由17点30分到19点他们也同样只做了雪化验,没有组织医生会诊,19点入住住院部,19点10住院部主制医生就给我门家属发了病危通知书,从始致终没有一家医院给我爱人做过X光片,也没有组织医生会诊,致使我爱人终因脑却氧于2009年1月19日9点50分死亡,最后经中山法医大学教授尸检鉴定结果为小叶性肺炎并肺水肿,再后经深圳医学会医学鉴定,中心医院多处修改病历,医学专家不给结果,下一步我该怎麽办

诉讼 2018-08-22 07: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抢救危急病人时,在难以取得家属签字时,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医院可以立即实施抢救。因此在手术过程中,如果情况紧急,为了抢救患者,是可以不经家属同意先进行抢救的。
  • 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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