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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于去年患气管慢支步入在XX医院留医,但脑科医生为了本科经济效益而安排在脑科留医。但医生在无完全了解病人病情下,就草卒用药.患者在第二天中午病情恶化,呈张囗性呼吸,家属要求转ICU治疗,但医生以不需要为由不同意,家属要求上呼吸机,但内2科室无呼吸机。医生就连简单的心电图·电解质检·气管插管都迟迟不给患者做。患者在医生草卒用药·疏忽大意·科室设备简便·护士打错针水[输液卡和医嘱不同]等不久后死去。经广东省医学会鉴定院方有多条过失,我申请中山法医鉴定中心过失鉴定,但差不多一年后中山法医鉴定中心以没有尸检不能进行鉴定。我还可以怎么办????请大家帮帮我,谢谢

医疗纠纷 2018-10-20 09: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九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 不管医院是否同意协商,请先去医院复印并封存病历,固定证据。委托专业医疗律师初步分析,了解医院过错。如确属医院责任,首先与医院协商解决,若就协商赔偿=达不成一致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需要在诉讼中解决相关鉴定问题。
    一般在实践中,医院还是会协商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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