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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在去年12月被确诊为晚期癌症患者,手术后在一家合法的诊所采取中西医结合的药物治疗。治疗前病情还较稳定,治疗后病情一天一天地恶化,一周后患者终于不堪承受,主动中断治疗,但病情恶化程度已无可逆转,虽经大医院的补救性治疗,患者还是于一周后死亡,从到诊所治疗到死亡只有半个多月时间。后患者家属发现诊所用药明显过量和不太合理,而且在患者病情恶化的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医疗调整方案。继而提请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认为该诊所用药不合理,诊疗不规范,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现患者家属拟再次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主要理由是,患者虽然是在中断诊所治疗后一周后死亡,但患者病情恶化是在诊所治疗期中发生的,如果诊所无医疗过失,患方当然可以认为是病情自然发展到这一步,可是,现在诊所存在明显过失,而诊所也无法证明其过失行为不会导致患者病情恶化,所以,患方申请应认定为医疗事故,否则就等于放纵这种医疗过错。但患方承认患者自身病情危重,所以,患方可以接受:若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可以允许医方不承担完全责任,而承担次要责任。请问患方的申请理由是否恰当?

医疗纠纷 2018-08-22 08: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类型及后果承担:  
    1、医疗机构擅自篡改病历,导致无法鉴定的情况;  
    2、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材料;  
    3、医疗机构遗失患者的影片资料的;  
    4、患者家属擅自将死者移动导致丧失鉴定时机的。  上四种如果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能说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可进行司法鉴定,如果能查出医疗机构过错程度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不能说明医疗机构过错程度的,由院方(前三种)或患方(后一种)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 出现医疗事故争议之后,患者(包括其家属)可要求医院内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如果患者对协商结果不服,即可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寻求解决:首先,患者可向医院所在区县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然后由该部门移交医院所在区的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其次,患者也可向医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由人民法院委托医院所在区的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第三,医患双方也可共同书面委托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并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于手术存在一定风险,这种情况需要经过鉴定,否则很难据此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具体需结合检查资料和病历资料。
    但因院方诊疗行为导致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责任,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建议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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