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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支付了四个月的社会保险。现在我做了流产手术。有生育保险吗?

保险纠纷 2019-12-03 07: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
    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
    0.5个月。


    (二)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
    1.7个月计发。


    (三)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按1个月计发。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6个月内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办理手续时应提供并填报以下资料:


    (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三)生育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四)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


    (五)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需要提供住院医疗证明、住院医疗票据及费用清单、住院病历记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对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将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将费用发给职工。

    相关知识延伸:

    生育保险的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的医疗费,包括产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实行定额包干,流产生育保险报销多少按照一下标准支付: ① 怀孕不满4个月引流产的300元; ② 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1200元,自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为1600元; ③ 阴式手术产的1600元,自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为2000元; ④ 剖宫产的3500元,自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为3800元。
    (二)引、流产 ⑴ 女职工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⑵ 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18位社会保障号码); ⑶ 未生育者须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复印件,未领取者,须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女职工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已生育过的女职工不用提供; ⑷ 医疗费收据原件;⑸ 手术证明或假条原件; ⑹ 病历复印件。(住院引、流产的需复印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 (7〕提供女职工本人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或建设银行卡帐号,并注明18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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