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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黄某驾驶福建Axxxxx号变型拖拉机交会车时,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经没有中心线的道路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靠右行驶,刘某将车驶至路左,致使两车发生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刘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本事故次要责任。请问精神赔偿金怎样赔

交通事故 2018-08-22 09: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

    第一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 按照发生的费用,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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