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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五年后,我生了一个三岁半的儿子。既然我的关系破裂了,我想和他离婚。我和他在争夺孩子。他整天无事可做。我一年到头都在家,因为我身体不舒服。离婚的孩子将属于谁?

离婚 2019-11-29 05: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婚姻法10条的规定,重婚属于无效的婚姻。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无效或撤销的婚姻,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是有证据证明属于一方财产的除外。
    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适用婚姻法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关于该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人民法院会以孩子与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为原则作出判决。
    在一方因重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无过错一方应当会依法取得抚养权。
  • 双方可以就子女的抚养问题和财产的分配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由法院判决。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1,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离婚时不得分割。
    2,婚后取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内有财产协议,可以按协议归各自所有,没有协商,离婚时可以协商分割,不能协商的,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进行分割。
    3,孩子以有利于其成长为原则,考虑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以确定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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