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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重庆有户口。 目前儿童检测出新生儿败血症7天,现在在浙江治疗。 我想跟你商量一下,孩子的治疗费用可以用母亲的医疗保险结算吗?异地的治疗可以回到当地结算吗?

保险纠纷 2019-11-26 13: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侵权行为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后续治疗费。
    而根据该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后续治疗费用一般应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有医疗证明或者鉴定证明以后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要求侵权人一次性进行赔偿。
  • 外地户口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只能通过单位缴纳方式办理,缴纳五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作。1,有工作单位的,通过单位办理职工社保缴纳五险。2,本人有个体、公司营业执照的,需要先拿营业执照、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到所在地社保部门办理单位社保证进行开户,开户后以单位名义办理职工社保缴纳五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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