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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2018年合拼后,原先我就是全都长职位,如今企业以不必那么多路长为由,将我调为一线作业员职位上,我反对,企业能够以我不会听从工作计划为由和我停止劳动者合且不给与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纠纷 2019-11-22 14: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企业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企业合并又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1.控股合并:意味着A企业+B企业=A企业+B企业,即是说合并双方,只是A取得了B的控制权,A能够对B的生产经营作出决策,但B仍然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
    2.吸收合并:意味着A企业+B企业=A企业,即A取得了B的全部净资产,并将B的资产、负债全部并入自己的账簿和报表进行核算,B企业法人资格消失。
    3.新设合并:意味着A企业+B企业=C企业,即使参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取消,重新注册建立一家新的企业,由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参与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经营。
  • 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家庭事务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获得另一方经济补偿的制度。是给予补偿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应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应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状况以及一方多付出义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
      具体来说,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应斟酌以下因素:
      
    1、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
      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限制。这种根据付出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协助对方工作的多少来确定补偿数额,实际上就是将家务劳动和协助工作的价值货币化。为此,可以将向市场购买同等工作量的家务劳动所需要的价格、雇用他人需要花费多少成本作为参考因素。
      
    2、少付出义务一方因之获得的利益。
      获得的利益不仅包括有形的财产价值,如收入、购置的房产等,而且包括无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凭、执照、专业职称、尚未获得利益的知识产权等。在确定补偿数额时,既应考虑少付出义务的一方因而获得的有形财产价值,更应考虑因之获得的无形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价值。
      
    3、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经济能力。
      如果对方的经济能力无法达到受补偿方的要求,即使确定了高额的补偿数额,在实际操作中因为不能实现则没有任何意义。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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