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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生于2006年9月22日。2009年11月22日因腹痛入住**市人民医院儿科10楼,头两天打针消炎,做彩超黑白超查因未果,24日请外科医生会诊也被否定,小儿疼的受不了已四五天未进食了,没办法25号只好赶往省儿童医院诊治,确诊为急性阑尾炎并已穿孔脓肿,急忙赶回连夜做了切除手术,可是术后至今快九个月了,伤口仍未愈合,时不时伤口渗出血水和脓液,苦了孩子小小年纪承受了这么长时间的痛苦,身心都受到了伤害。其间多次因伤口的问题去医院,在没有打麻药的情况下,由几个护士按住哭闹的孩子,医生强行用剪刀刺破伤口将内层缝和的线剪除,鲜血顺着小儿的腰两侧直流,其状惨不忍睹连护士看了都直摇头,而且达四次之多,[医生说是内缝和线产生了变异反应,以前出现过,每回只能取两根,那他当时为什么不吸取教训]加动手术那次我儿相当于做了五次手术,象当今社会医学如此发达,一个小小的阑尾切除术竞然做到如此地步,伤口近九个月都不能愈合。我可以告吗,当初医院贻误了最好的治疗时机,导致阑尾脓肿穿孔算是医疗事故吗。

医疗纠纷 2018-08-22 10: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对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 医疗事故的认定应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医疗人员因主观上的过失而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给患者造成了人身上的损害。
  •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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