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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我们认为医院有责任。 原因一,去世当天早上,病人出现胸闷症状,告知大夫,大夫看过之后说没事,之后接着电话离开,中午时候,病人突然死亡,死亡之时,医院没有进行有效地抢救,之后医院联系120,120车上也没有有效的抢救设备。原因二,病人去世三天之前出现过休克症状,医院没有告知家属危害性。原因三,病人去世之前持续高烧数天,医院告知家属不用担心。父亲到死身体都很好。之后,**医院给予了包含退的医药费七万元人民币,还与医院签订了协议,但回家之后我觉得父亲死的很冤,赔偿金又少,还想与医院交涉,请问:1.如何封存病历?我们手上没有任何票据,事情已经一个多月,我在山西,事发地在北京。向什么机构申请封存复印病历?2.胜的几率大吗?赔偿金额与七万元悬殊会大吗?3.人已经火化,还能鉴定吗?

医疗纠纷 2018-08-22 10: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根据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尽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均认为“不属医疗事故”,但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医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责任鉴定是由有权部门对事故进行勘验检查,从而对事故造成的责任进行划分
  •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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