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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09年3月在人民医院做的心脏瓣膜手术,手术之前没检查出来有导管胃壁的现象,手术后一个月查出来了,但当时主治医生说不影响健康,就没理会这事,术后缝线十天后,发现刀口没缝合,出现了脂肪液化,一直到7月份才出院,这期间我母亲一直都觉得浑身没劲,胸口闷,不能长时间的站立,医生说是在医院时间长的自然反应,回家后就好了。结果回到家这种现象不没有减轻,甚至出现了胸腔肌肉粘连,甚至觉得浑身无力的现象加剧了,到今年3月的时候到北京复查,就查出来有导管胃壁的现象。人民医院也承认了是他们的过时,答应做免费做这个缝合导管胃壁的手术,但是因为做心脏换瓣膜手术,就必须每天吃一种抗血凝的药,这样手术后就没办法愈合。您说这算是医疗事故,我们能索赔多少?

医疗纠纷 2018-08-22 10: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对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 医疗事故的认定应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医疗人员因主观上的过失而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给患者造成了人身上的损害。
  •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问题: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的收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预缴:   1)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 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 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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