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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中山的一家锁厂, 被工商局查出我们的商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并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但是现在我们可以拿到商标注册人的授权, 如果商标注册人表示可以对之前的产品作出商标许可, 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工商局撤消处罚决定?

2018-08-22 11: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 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须遵循:


    1、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2、许可人应在该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合同副本送商标局备案;


    3、双方对外的权利义务:许可人应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在转让合同中,转让人无此义务);被许可人应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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