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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未满18岁就被带到XX学校实习淹死,学校有责任吗?

刑事辩护 2019-12-10 13: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和 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 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 安全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
    (四)项规 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 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 措施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实习的场所属于学校以外的,不属于学校的管理职责范围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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