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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8年6月开的工商执照。 我现在想申报税务登记,什么样的资料会被罚款呢

工商事务 2019-11-25 09: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税务登记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税务登记证变更需要到工伤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或者向元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变更需要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4、变更地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同开业登记)。如果因经营地址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至国、地税原征管分局缴清税款并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然后持国、地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以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5、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一式二份。


    二、企业:


    (一)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等: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3、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二份(涉及营业执照内容变更的);


    4、变更后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名称、法人、经营期限、地址变更);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6、商务局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外资企业变更需提供);


    7、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内容变更的)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8、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9、变更经济性质、股权、注册资金或投资比例:股权转让协议一式二份、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涉及注册资金变动的需提供)。变更后投资方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自然人股东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税务登记证);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或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投资者提供地税管理分局出具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或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


    10、变更地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变更后的企业经营地址证明材料:
    (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如果企业因经营地址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应至原地税征管分局缴清税款并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然后持地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国税直接办理迁移手续。);


    1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为其他经济性质企业(反之亦然):应至原征管分局缴清税款并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然后国、地税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国税:持国税《税务事项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2)地税:持地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12、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的如涉及主管分局变更的,应办理迁移手续;


    13、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一式二份。

  • 工商营业执照的种类分为:个体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一、个体营业执照
    个体营业执照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
    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
    8、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9、属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
    10、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公有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
    1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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