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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2年没有年审,注销会罚款吗?

工商事务 2018-05-23 09: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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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要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委托代理人证明等材料。下面,关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委托代理人证明;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登记前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的无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原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体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经营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经营场所无门牌号码的,应另附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A4纸)。   8、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 一、企业注销税务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复印件;

    5、《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IC卡缴销表》;

    6、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

    7、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部门签章的《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申请表》。

    二、办理程序:

    1、完成当月的纳税申报,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2、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的出口企业,须结清其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并注销其退(免)税认定;

    3、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对其存货进行清理;

    4、所得税纳税人按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对其清算所得进行所得税申报;

    5、办结稽查、纳税评估、违法违章未结事宜,并结清应缴未缴的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退清多缴税款;

    6、缴销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

    7、防伪税控企业(含一机多卡用户)

    需完成当月的报税,填写“二卡”收缴表,并上缴防伪税控IC卡、金税卡。使用税控收款机企业需交还税控IC卡;

    8、纳税人完成上述1-7项事宜后到综合服务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如实填写后连同附报资料一起报送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9、综合服务窗口人员受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转相关部门进行税务清算;

    10、税务清算及审批程序结束后,企业到受理注销的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同意注销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税务事项通知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一)纳税人在取得营业执照或开业许可证等其他开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到涉税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营业证件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3、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及税款预储帐号证明复印件;

    4、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6、房屋使用情况说明或租赁协议;

    7、验资报告。

    纳税人在提交上述证件后办理以下事项:

    1、填写税务登记表(或注册税务登记表);

    2、填写纳税人基本数据信息采集表;

    3、行业专用发票申请表;

    4、行业专用发票登记卡;

    5、发票领购簿(3~5项有营业税项目的领购);

    6、纳税人到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购领申报工具(即税务卡、录入器,地点:鞍山西道220号),并于取证时进行初始化。

    (二)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于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证件下发30日内到涉税窗口持以下资料办理:

    1、变更税务登记证申请表;

    2、变更后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纳税人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

    5、其他需提供变更资料;

    6、涉及增减税种和税目的取证时携带申报工具进行初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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