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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失去劳动力的人,能拿到残疾证吗?

劳动纠纷 2019-11-22 20: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哪些,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amp;lt;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amp;lt;
    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劳动能力鉴定有什么流程  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3、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办理残疾人证件需要满足的条件
    根据残疾评定标准即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规定,凡要求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申办资格和必要条件之一者:
    (一)视力残疾:(双眼)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或经医疗机构认定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的)。
    (二)听力残疾:(双耳)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精神残疾:必须是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五)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六)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
    (七)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 残疾人相关政策
    1.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
    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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