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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成年人如何作出判决

刑事辩护 2019-11-28 10: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强奸未成年,涉嫌强奸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私密留言,问题发布者选择最佳答案或关闭本贴后可见。
  •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如果因为强奸而被依法进行了刑事拘留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办理取保候审的有关手续,但是并不意味着取保候审后就不需要进行审判。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情节轻微或者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则可以依法进行取保候审即可,否则仍然需要经过开庭审判俩负刑事责任。
  • 强奸罪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强奸妇女一人,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2)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1)强奸妇女或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2)强奸妇女或幼女,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3)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一人重伤一级,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二级,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强奸老年人、残疾人、孕妇、智障等弱势人员的;
    2.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
    3.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实施强奸的;
    4.其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四、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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