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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应如何补偿原受害人的死亡和赡养费?赔偿法有什么限制吗?

损害赔偿 2019-12-06 13: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出,刑事诉讼过程包括了公安或者检察院进行刑事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因此任何一个阶段都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当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也要由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调解,因此最终的判决结果需要法院作出。司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具体数额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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