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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在合同上写违约责任而撤除的话,不按时付款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9-11-24 12: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对此,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做了明文规定。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 融资服务业是普遍的信息匮乏的市场,客户和投融资服务机构的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引起许多不必要的问题。深入分析下中小企业私募融资问题,有如下观点:
    1.客户缺乏投融资所需要的会计、金融、法律、评估知识,对投融资服务机构的能力没有鉴别能力
    2.部分投融资服务机构不负责任,收了客户费用不进行融资服务,对整个行业造成不良影响。
    3.部分投融资服务机构的专业能力差、没有资源,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很难为客户降低融资难度,策划较好的融资方案并实现融资。
    4. 第二类投融资服务机构要求客户预先支付费用以启动项目,融资失败也不退还,一旦融资失败客户很难承受,往往引起双方争执.第一类投资者需要客户做商业计划书、评估,花费很多中介费后项目仍然未融到资金。

  • 1、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只要是在国有土地之上建立的拆迁安置房,能拿到产权证的房屋就可以买卖。如果还没有办理出产权证,凭着拆迁安置协议也可以买卖,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只是说风险比有产权证的大一些。
    2、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一般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可,不论名字是叫买卖合同,还是买卖协议,诚信协议,本质都是房屋买卖合同,和名字没有关系。既然是合同,就要符合法律一般规定的买卖合同生效要件,不能使无权处分等等。
  •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等形式。对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结合国外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的规定,主要应以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范、补救措施方式为辅,违约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适用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场合。
      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特定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相对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债务的责任方式。尤其在单位违约时应首选以继续履行的责任方式来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这对于竞争日趋激烈、业相对困难的形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应当注意的是,继续履行仅发生在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形。劳动者违约,用人单位一般不能援引实际履行制度。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有人身依附性,如果强制劳动者履行劳务,无异于对债务人人身施以强制,侵犯人身自由,与现代社会以人格尊重、人身自由受保护的基本价值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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