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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改革后的两种户口是什么,它们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什么关系

房产纠纷 2019-11-29 09: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居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夫妻双方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应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范畴。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或一方与其家庭成员共同承包而享有的经营权,应确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因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是以家庭为单位,按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土地面积,没有成为家庭成员的夫或妻一方,对另一方在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享有财产权,不能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根据土地承包的情况,可以分开由双方分别承包,也可以将土地由一方承包,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司法实践中,情况较为复杂,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 按照相关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作为遗产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 一、哪些情况可以继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住房公积金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
    二、谁可以继承公积金?
    1、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如果死亡人有遗嘱给非血缘关系的人,受遗赠人也可以继承该笔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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