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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朋友的妻子,一个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请假去医院检查,在回家的路上死于车祸。我如何补偿事故?事故由第三方负责。

交通事故 2019-11-26 09: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
    第一,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有逃逸行为,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第二,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行人横穿马路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原因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后事故认定在实践中比较复杂,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
    (1)交通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确定当事人过错的,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2)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调查结果是双方均无过错,即意外事故,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3)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调查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重大过错,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
    (4)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调查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 车祸住院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属于交通人身损害的,先申报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伤残鉴定等级结果和受伤者收入水平及个人等因素,才能确定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而后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讼解决;符合工伤条件的,可以申报工伤赔偿;必要时,委托律师处理。
  • 受害人因医疗过失遭受人身损害,在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后,能否再提出要求医生或医院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请求?我们认为不能,理由是:
    (1)、医疗事故责任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责任,虽然理论界对医院与患者间关系有不同认识,但审判实践中对医疗事故一般均是按侵权进行处理。
    (2)、医生给患者的治疗行为是执行职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3)、即使因法律关系认识不同,医院对医疗事故按合同责任承担了赔偿责任,按《合同法》第122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规定,受害人选择违约责任后就不能再选择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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