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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人,判处15年有期徒刑,何时可以假释

刑事辩护 2019-12-09 12: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 减刑和假释的适用情况:减刑的适用范围,就中国的刑法而言,所说的减刑主要针对的是少数几种自由刑的减免,尚未涉及权利刑、财产刑、生命刑的减免。
    1、死缓两年期满后的处理不应属于减刑范畴。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下称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不应列入探讨的减刑之中。
    2、附加刑一般不应适用减刑。基于刑法主要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而有些刑罚种类的变更,在某种程度上,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影响力并不是很大,或者说,对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没有多大的影响力。
    虽然罚金和没收财产都具有刑事惩罚的性质,但却远没有判处自由刑的刑罚那么严厉。同时,根据刑法的规定,附加刑也要比主刑的适用范围窄,这一特征证明了主刑在适用上的广泛性,附加刑中除了剥夺政治权利是有一定的期限,罚金可以分期限缴纳以外,其他的刑种基本上是一次执行完毕的。
    对于一次性就可以执行完毕的刑罚,再因为特定的法律条件,在极短的时间内予以减免,既不合情理,也显得法院的判决不够严肃。因此,对于期限性不明显的刑罚以及威慑力本来就不是很强的刑罚,比如缓刑,制定减刑制度,就会失去刑法的威慑功能和教育功能。
  •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为7天加上报请批捕的时间可能达到14天。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天,加上报请批捕的时间可能达到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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