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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医生死亡,需要法律责任吗?

刑事辩护 2019-12-08 06: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5号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 非法行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情节是否严重,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非法行医罪论处;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行为人所属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例如,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受聘到新的合法医疗单位后未及时进行执业变更登记,其行为仅属违法行为,理应受到行政处罚,但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非法行医既可以发生在无业人员、个体诊所中,也可以发生在国有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中。
    其典型特征是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无医师资格证书以及无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非法行医造成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受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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