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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离异时,个人公积金账号账户余额切分吗?

离婚 2019-11-29 12: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也就是说,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解除婚姻关系时,是可以要求分割的。
    但是,这种实际上在离婚时可以分割的遗产必须是事实上继承行为已经发生并结束,遗产实际上可以分割时才可能存在的。否则,如果继承已经开始,但实际上并未继承完毕,那么继承的财产或者房产份额就不确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提出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主张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也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所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也就是说,在遗产实际未分割的情况下,一方主张将尚未分割的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法院不会支持。但要求分割的一方并未丧失将来的诉权,也就是说,等遗产分割完毕,另一方仍然是可以起诉要求将一方所分得的遗产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住房公积金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据此,夫妻离婚不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以夫妻离婚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不符合上述条例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的分割可以这样操作:
    1.能用其他财产折抵,住房公积金能不动尽可能不动。即保持住房公积金在原有账户、原有个人的名下不动。由原有人(公积金的持有人)按判决用其他财产支付他所应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
    2.如无财产折抵,必须对一方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可以请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另开一个账户。将张某个人账户上住房公积金转出一半,转入新开的李某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这样既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又解决了夫妻离婚住房公积金的分割问题。
  • 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区分婚前和婚后,婚前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一部分从职工人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一部分由单位为个人缴存,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则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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