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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案件另一方房地产早已被查封,人民法院就不动拍卖程序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19-12-06 17: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一处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以小换大、小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
    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
  • 法院拍卖的种类很多,每一种都会有不同的程序,以土地拍卖为例,土地拍卖,即土地使用权拍卖,也称“土地竞卖”。指在商品经济中,通过公开竞争出价而定价买卖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一种方式。
      在中国,土地拍卖是:  ①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拍卖开始日前30日发布公告,公布拍卖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拍卖的时间、地点。  ②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文件。
      ③竞买人向拍卖人报送参加竞买的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成为竞买人,交纳保证金,领取竞买号牌。  ④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并按程序公开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公布拍卖起叫价;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其最后应出最高价(或加价)者即为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付相当于地价总额的10%的定金;竞得人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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