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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中的男方户口在珠海,而女方与儿子户口在湖南,07年在珠海生了第二胎,后其户口跟随妈妈落在了湖南,并按当地的标准交纳了社会抚养费,而现在想把两个孩子户口随父迁入珠海市,结果被要求补交五万元的社会抚养费,请律师帮忙看看这符不符合政策规定。

离婚 2018-08-22 18: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2016年开始,我国一堆夫妻允许生育两个孩子,第二个孩子不再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
  •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一对夫妻可以合法生育两个孩子,社会抚养费的主要征收目标将转变为三孩以上超生家庭,而各地标准不同,超生征收费用也有所不同。
  •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在孩子申报户口后,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父母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3、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合格,发给《独生子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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