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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盆友在借款时没经我的容许留有我的名字和手机号码,导致我常常接到电话骚扰,过后也联络不上别人,这算侵害了个人隐私么?

诉讼 2019-12-10 07: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刑法》有如下关于侵犯隐私权的规定: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
    (3)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现下,有人喜欢“撬开”他人的网络空间、电子邮箱,获取隐私图片、视频在网上传播,其中不乏淫秽、色情图片,但这样的行为很可能涉及更加严厉的刑事犯罪,即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
  •   频繁的发短信和打电话不会构成骚扰罪,但是严重者会被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不被公开的权利;
    (2)储蓄或者其他财产状况,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和公开;
    (3)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刺探和公开;
    (4)档案材料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
    (6)个人生活不受监视或骚扰;
    (7)通信、日记或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开;
    (8)夫妻合法的性生活不受非法干扰、调查和公开,婚外性关系非关系社会利益,不得任意公开;
    (9)不愿让他人知道的有关经历和纯属个人私事,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予以公开;
    (10)其他与社会公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如生活缺陷、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等,非有正当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开。
  • 打电话骚扰可以通过来电防火墙,黑名单。经常打电话羞辱和威胁,应该报他警。反正可以确定对方的身份。就记录来电时间,来电号码,最好是录音, 然后给派出所报警.主要是注意证据的收集。
    对方的行为对于当事人来讲是一种侵权行为,这种行为对当事人成一种精神及身体伤害,完全有权依据事实和有关证据将此行为人告之法庭,要求对方停止这种侵害,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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