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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关承租方对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不是有法律法规?

合同纠纷 2019-12-08 13:0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关键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含义是
    (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 但是优先购买权不是无限制的,比如有下列情况,承租人就不能主张: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具体应对请来所咨询。
  •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不存在,"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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