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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您好! 我哥今年7月21日在湘潭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肇事车分别是一辆农用运输车和一辆双人摩托车,现已被暂扣在湘潭交警队,责任事故划定两车各负50%,伤者已住院治疗,现未出院。 我想咨询的问题:1:上述两车都不缴纳医药费用,我该怎么办?2:交警部门要求我们通过法院解决,请问如何申请财产保全?3:有哪些项目可以申请向两被告索赔?有否具体标准?4:民事诉讼索赔能否与财产保全一并上诉?5:交警部门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放两被告的扣押车辆? 谢谢!

诉讼 2018-08-22 22: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仲裁财产保全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存在以下区别:  
    1、财产保全的种类不同。仲裁财产保全只有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而无仲裁前的财产保全;而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既有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也有诉前的财产保全。  
    2、是否有实施财产保全的权利不同。仲裁机构作为民间性争议解决机构,没有实施财产保全的权利。仲裁中,当事人虽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决定。而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有权直接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的措施。  
    3、财产保全的开始不同。仲裁财产保全只能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而仲裁委员会无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采取。  仲裁财产保全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也存在以下相同之处:  
    1、财产保全的措施相同。仲裁财产保全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都是由人民法院遵循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  
    2、错误申请的赔偿相同。无论是仲裁财产保全,还是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均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交警暂扣车辆、扣押证件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交警扣车扣证是有原因的,如:因交通事故需要调查、勘查、检验、鉴定而扣车,因机动车存在无牌无证、证件存在伪造变造、驾驶人员违规违章、车辆存在改装拼装等等,都可以成为扣车扣证的原因。
    且不同的原因交警最终处理的方式也会不一样。当然扣车也是有法定期限的,正常情况下交警扣车最长期限是73天(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鉴定 + 勘查、鉴定、检验不得超过65天 + 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
  • 虽然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但仲裁委员会无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仲裁委员会只能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明确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保全证据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  关于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问题,民事诉讼法在涉外编仲裁一章中第25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条规定:“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至于仲裁过程中财产保全的裁定究竟由审判庭作出还是由执行机构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均没有明确,可以由各地法院自行掌握,分工由审判庭作出裁定和由执行庭作出裁定。
      目前情况下,可以由执行庭来作出裁定并负责执行。理由是在现行关于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中,有关裁定的事项,只要没有明确说由审判庭作出的,笔者认为可以理解为应由执行庭作出。
    因为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主要是审查是否存在导致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至于申请人是否能获得胜诉,在最终裁决作出之前只能是一种假定,在申请保全时,可以不必把这一因素作为主要考虑对象。
    因此,可以不由审判庭来考虑案件的实质问题。笔者认为,审执分立后,财产保全裁定均由执行机构执行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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