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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五月十六号早,我的车在逆行道上还没有起步时,一妇女因为路滑,骑着电瓶车摔倒在我的车前,她的车撑子嚓到了我车上一点红漆。当时我认为她是自己滑倒的,就开车走了。结果她报案,说我肇事逃逸,因为事故科有她的亲戚,我到事故科后,办案人员没有对现场和当事人有任何勘验,调查,就让我签字,说我肇事逃逸。我认为是小事,为了息事宁人,就包赔了妇女,连医药费等各项花费近一万多元。但事故科至今没出具事故认定书,我的车是出租车,营运车辆在交警队扣押了15天。前后因为此事,共损失15000元。我想请教一下律师:1:我的行为是肇事逃逸吗?2:营运车辆可以扣押半月吗?3:交管部门不经过调查,勘验现场,就一口认定说我肇事逃逸,合法吗?4:双方当事人已经调解完毕,交通部门为什么不给我被扣押的驾驶证呢?5:我若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应该走什么程序?该哪个部门反映呢? 谢谢您能在百忙中回答我的疑问

调解 2018-08-22 23: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按照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你好,由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为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 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或车辆之日起10日内,不能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08)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第四十九条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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