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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那份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了,明日开庭审理,要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9-12-03 09: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起 诉 状
    原告程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x
    诉讼代理人XXX,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郑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与扬子·交汇处。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0371-86111111。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责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0年8月19日至2011年6月20日在职期间的工资20032元;
    3、责令被告支付原告δ发放的业务提成25125元;
    4、责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966元;
    5、责令支付加班费
    6093.33元;
    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
    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4006.4元)、医疗保险待遇(
    1201.92元)、工伤保险待遇(
    200.32元)、失业保险待遇(
    400.64元)、生育保险待遇(
    100.16元)而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
    5909.44元。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程xx
    年 月 日
    事实与理由
  • 对于买卖合同纠纷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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