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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婚姻的第三方,有什么权益?我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损害赔偿 2019-12-08 12: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条件,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维权提示——  被侵权人适用该条款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适用在人身权益损害上,即只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身份权及相关权益,不包含财产权。
      二是造成他人精神损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至于“严重”的尺度,法官通常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寻找精神损害容忍与保护的最佳分割点。
      三是精神损害诉讼请求不再“寄生”于其他侵权行为而捆绑提起诉讼,其可以独立成为侵权行为诉讼。既可以与其他侵权诉讼一并提出,要求合并赔偿,也可以单独提出,单独赔偿。
    但对于多项侵权诉讼请求并存的情况下原则上仍应同时提出。此外,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一种独立的赔偿形式,不再附庸于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
  • 按相关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法中有精神损失赔偿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所以受害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定义: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 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无过错方可以起诉要求过错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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