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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律师!我不明白的是监护人和代理人本质上具有同一性,法院为何要分开指定呢?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哪这个代理人有何用?是否说明,若有诉讼则法院指定的代理人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而监护人只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而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活动。请解释。

诉讼 2018-08-23 06: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年满18周岁。18周岁是我国公民成年的界限。对于年满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法律将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条还对“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认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精神状况健康正常。公民能够正确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生活共同规则,理智地实施民事行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理智地从事行为的人,即使年满18周岁,也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依照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在理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十七条规定:  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条规定: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
    (一)、
    (二)、
    (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
    (一)、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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