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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报费了车险公司报费了能够自身买回去吗

综合法律 2019-12-05 13: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报废的,全责方承担所有的损失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主张赔偿额度。
    首先你要收集车辆报废的材料(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以及车辆的价值材料(如购车发票,如果没有完全报废则要出示修理费收据以及损失评估报告等)。
    其次先找交警队处理的交警,在交警对的组织下协商调解(有的地方已经建立了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组织介入交通事故赔偿专门调解委员会),这个方式比较简易,不需要花费太高的成本(《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则去法院起诉,法院起诉需要准备的材料较多,如果比较懂法律,可以自行处理。
    不懂的话可以聘请律师。
  •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标准:
    1、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有责) 100元(无责)
    2、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有责) 1000元(无责)
    3、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有责) 11000元(无责)
    其中交强险中所说的
    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裣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法律明确规定,工伤认定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由该部门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决定,用人单位并没有权利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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