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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2日,甲过马路时正常驾驶。乙开车,很快撞到了甲的头,导致甲摔倒在地。之后,乙没有刹车,再次挤压了甲的腹部,导致他当场死亡。乙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乙有开车杀人的先例。请问乙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2019年5月22日,甲过马路时正常驾驶。乙开车,很快撞到了甲的头,导致甲摔倒在地。之后,乙没有刹车,再次挤压了甲的腹部,导致他当场死亡。乙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乙有开车杀人的先例。请问乙是否构成故意伤害

交通事故 2019-12-14 17: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故意伤害案件,一般需要根据受伤者的伤情来确定具体承担责任的方式。
    1、如果构成不成轻伤,轻伤以下,轻微伤的话,属于民事案件一般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2、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轻伤案件也是可以进行调解的刑事案件,如果能去得受害人的谅解,甚至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缓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问题 1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主要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不易区分:一是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二是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区别两者的关键是查明行为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如果行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无论是否造成死亡结果,均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只具有非法的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则无论是否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都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
    此外,应注意以下三种特殊情况的处理:⑴对于突然实施犯罪,行为人故意的内容不确定或者顾他人死伤的,一般可按其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造成伤害结果的,定故意伤害罪;造成死亡果的,定故意杀人罪;⑵因打架斗殴致人死亡的,除了明显具有杀人故意的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外,一般可按故意伤害致死定罪;⑶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之间的界限确实无法分清的案件,一般可本着疑罪从宽的原则处理。
  • 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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