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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怀孕能享受公司的一些待遇吗?如带薪产假等。

劳动纠纷 2019-12-12 06: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怀孕期间是可以办理带薪产假的,根据劳动法第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欢迎致电咨询,把你的情况说清楚以便保护好您的合法权益
  • 符合社保生育险的报下条件是: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报销的范围是: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原则规定是需要满一年的,但是每个地区的政策不一样,有的地区缴费没有连续交满一年也是可以报销的。所以建议您到当地社保局问一下具体详情。
  • 关于小产假国家规定,首先需要确定的是您的情况不是超生,而是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应当适用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即只要国家有关于计划生育关于假期的规定,您就可以享受。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这里并未区分是否已经生育孩子)
    3.劳险字〔1988〕2号《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 产假工资公司应当支付。女职工享受的假期: ?
    (1)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
    (2)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
    (3) 晚育假增加15天; ?
    (4) 难产假: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
    (5)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
    (6)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男配偶享受10天的陪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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