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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去了我们住的酒店附近的梅姨家,买了一包无限的,然后他们两个吃完后都胃痛。其中一人食物中毒。这是谁的责任,我们应该在哪里抱怨?

综合法律 2019-12-13 09: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正规旅行社应取得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且旅游业务范围是经过严格核准的;中国公民出境游由国家特许经营,必须在营业执照中注明,否则就是假冒。
    目前,我国从事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国际旅行社主要负责组织、接待外国人来华旅游;这其中有一小部分国际旅行社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未经批准而承办出境旅游业务的均属非法。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 一、造成食物中毒的危害因素  
    1、食品本身有害有毒:如毒草、莽草、发芽的马铃薯、木薯、苦杏仁、河豚鱼、湟鱼、毒蚌等。  
    2、食品被有害有毒物污染,如化学毒物、有害生物污染。  
    3、不卫生的设备,容器或用具。  
    4、生熟食品交叉污染。  
    5、使用了腐败变质的原料。  
    6、剩余食物未重新加热。  
    7、误用有毒有害物。  
    8、不适当的贮存。  
    9、食品加工烹调不当。  
    10、个人卫生素质差。  
    二、食物中毒分类  
    1、微生物性食物中毒  
    (1)细菌性食物中毒,特点:以胃肠道症状为主,常伴有发热,其潜伏期相对于化学性的较大。  
    (2)真菌毒素与真菌食品中毒,特点:中毒发生主要通过被真菌污染的食品;用一般的烹调方法加热处理不能破坏食物中的真菌毒素;没有传染性和免疫性,真菌毒素,一般都是小分子化学物,对机体不产生抗体;真菌生长繁殖及产生毒素需要一定的温度和湿度,因此中毒往往有较明确的季节性和地区性。  
    2、化学性食物中毒,特点:发病与进食时间,食用量有关;;发病快,潜伏期短,多在数分钟至数小时;常有群体性,病人有相同的临床表现;中毒程度严重,病程长,发病充及死亡率高;季节性和地区性均不明显,中毒食物无特异性;剩余食品、呕吐物、血和尿等样品中可以检测出有关化学毒物;误食混有强毒的化学物质或食入被有毒化学物污染的食物;临床表现因毒性物质不同而多样化,一般不伴有发热。  
    三、禁止采购的食品  
    1、腐败变质、油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司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曾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或者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 关于酒店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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