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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让我知道我在贵州登记结婚,现在我在香港定居。我在哪里可以申请离婚?

离婚 2019-12-08 08: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结婚登记
    (1)登记的机关 :1994年发布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具体规定了办理婚姻登记的办法。《条例》第5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 、不设区的市;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的管辖范围,原则上与户籍管理范围相适应。
    (2)登记的程序: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1、婚姻登记是对事实行为的登记
    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具有法律事实的特点,婚姻登记只是对当事人之间婚姻情况变动的合意进行如实记载和确认,使得其合意发生效力。该行为是中立的,不存在赋予申请人某种利益的事实。
    2、婚姻登记是以登记为绝对权生效的要件;
    婚姻虽然属于私权领域,基于私权自治的原则。结婚,为男女双方按照自己之意愿,选择中意之配偶,建立幸福美满之家庭,应基于男女双方之自由意思而成立,国家公权力无介人之必要。但婚姻涉及当事人身份的变更,与子女的健康成长、家庭亲属关系和整个社会的人伦秩序都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当事人身份权利的正当性需要一定的公示形式予以确认。婚姻登记源于婚姻的社会性,通过对已存事实的认可,以达到证明的效力和公示的效果。其实,各国历来均要求结婚需要具备一定的公示形式,无论是宗教式还是登记式等,都是为了达成公示的目的。
    3、婚姻登记本身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做的行政行为。婚姻登记职能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是婚姻登记机关针对特定婚姻当事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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