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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富源市的一个搬迁家庭。当时,拆迁房屋的房产证是我的名字。给我四栋房子,我把房子给四个孩子,大楼根据需要变成孩子的名字,请分开需要付费吗?

拆迁补偿 2019-12-10 01: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户口分户(割)不需要单独的房产(可以同址分户):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离婚证、由户主或者本人前往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本变更手续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办理户口分户需要的条件、资料及证件,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  
    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  
    3、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4、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  
    二、如确实需要分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乡村组同意分户的三级证明,证明上需加盖公章,加签经办人姓名;  
    2、以本人名义提出分户申请,并提供本人签名的分户申请书;  
    3、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明(农村建房审批表或房产证);  
    4、到民政部门申请房屋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5、由原户主及当事人带上上述资料、证件及各自的身份证、共同的户口本,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分户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1)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拆迁房的房产证涉及情况比较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拆迁安置房什么时间能拿到房产证?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
    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安置房主要有几种情况,如果拆迁前这房子就是业主自有房,安置房办出的产权证也是业主的,拿到产权证后就可以交易,但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税外,还需要交纳一份土地出让金。
    对于没有产权证房屋就出售,按照《房地产管理办法》视为非法,但土地房产局不参与裁定。
      如果拆迁前这房子是公房,住户是租住的,该房就不能转让;如果是公房,业主已向单位购买,而且安置房的产权证上是业主本人名字,就可以转让,但也需要额外交纳土地出让金。
      拆迁安置房必须由拆迁部门负责为拆迁户办理安置房的房产证,或者由开发商通知拆迁户自行办理房产证。办理时携带房屋调配单、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前往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具体的询问拆迁组和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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