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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欠条写了后如果公司不开了后欠条还生效吗?

债权债务 2019-12-17 03: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资欠条上只盖收银章效力不大,通常需要盖公章或者法人代表签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关于高利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7.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8.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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