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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能与其他公司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吗?

公司企业 2019-12-11 18: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募集设立的公司,主要包括下列流程
    1)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由发起人不少认购于35%的股份;
    4)发起人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人股书;
    5)与证券经营机构和银行分别签订股票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6)认股人认股并缴纳股款;
    7)法定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8)召开创立大会;
    9)申请设立登记;
    10)领取营业执照并公告
  • 《合法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合伙人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与普通合伙企业是不同的,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即使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内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出现由于个别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时,没有过错的其他合伙人是不需要承担对外责任的,债权人也只能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当然,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非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的债务,此种情形下与普通合伙企业一样,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当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责任后,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它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行为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资合公司,但也是有人合公司的因素,它有如下特征: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人数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③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④有限责任公司是将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的优点综合起来的公司形式。

    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特点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其优点是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
    其缺点是由于不能公开发生股票,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较小,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一般适合于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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