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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是备案项目,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如何更换项目负责人

合同纠纷 2019-12-16 16: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以下规定:  (l)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由于建筑工程一般具有造价高、技术复杂,其质量问题往往涉及公共安全等特点,因此国家对建筑工程承包方的从业资格有特别的要求。  
    (2)订立合同,应当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筑工程的发包和承包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在某些方面的有利地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合同内容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现实生活中看,当前应注意防止发包方利用建筑市场施工力量供大于求的局面,迫使承包方接受某些不公平条件(如要求承包方实行带资承包、垫资承包)的情况。  
    (3)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合同按照其订立的方式可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两种形式。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口头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口头合同;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书面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书面合同。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具有简便、迅速、易行的特点,是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形式,如消费者在商店购物与商店之间产生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就属于典型的口头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般具有合同标的数额大(因建筑工程造价高)、合同内容复杂、履行期较长等特点,为慎重起见,更应采用书面形式。
  • 委托授权,是指委托人(被代理入)向受托人(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换言之,委托人将其愿意授予受托人代理权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出来,这一行为就是委托授权行为。
    委托授权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以委托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只要委托人作出了这一意思表示,受托人即取得了代理权,授权的法律效果随之产生。委托授权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则应当用书面形式(《民法通则》第65条第l款)。
    有关委托授权行为是委托代理的基础,而委托代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具体反映在委托合同中。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权行为的基础。二者既互相联系,但又各不相同。  委托合同则是—种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即委托方愿意授权,受托方愿意接受。
    在实践中,为防止纠纷的发生,最好的办法是在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同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一份委托合同.  双方的权利义务。授权委托书一般只解决代理权是否形成的问题,委托合同则一般只解决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并不当然解决代理权的问题。
    如果委托合同中有专门的授权条款,明确规定了代理事项、权限、期间等内容,则可不必另行授权,自委托合同签订生效之时,代理人即取得代理权。如果委托合同中并无明确授权的意思表示,只规定了其他权利义务事项,则不能认为受托人已取得代理权。
  • 如果买卖双方的当事人不能到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律规定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卖方委托他人办理必须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买方可以手写一份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和时间,可以不办理公证手续。委托人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应亲自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房产委托公证申请表,提交载有明确期限和权限的房产委托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1)委托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2)委托人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3)《房地产证》或《房产买卖合同书》;
    (4)委托人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等。
  •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双方责任及其他  
    一、双方责任  
    (一)监理人责任  
    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和要求完工(交货,交图)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认真工作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二)委托人责任  
    1.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3.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二、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2.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3.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受到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依然有效。  
    5.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以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6.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7.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监理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8.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面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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