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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土地被非法占用,是否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有多长?

诉讼 2019-12-13 16: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本法第八条还规定:“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物权法》第六十三条也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村里没有经你同意擅自将你好承包地转包他人的行为是错误的,建议你先同村里协商归还你的承包地,并赔偿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 可通过土地管理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城市规划部门中的工作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徇私的动机。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及有关的行政法规,滥用手中职权,对不符合征用占用土地、耕地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行为。  
    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即具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次数多、面积大,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  《刑法》有关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
    0.67公顷(十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三十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
    3.33公顷(五十亩)以上的;
    2、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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