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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朋友前段时间被公安机关羁押37天,后被检察院正式逮捕。原因是因为2008年的一天,他被一个朋友叫去玩,结果那个朋友把一名女子用刀划伤,公安机关说他是寻衅滋事,被整整羁押了37天后又被检察院批捕,请问现在还可不可以取保候审,及还要走那些程序和时间,才能被移交到法院审判。 补充:没有案底,结合案情请问有可能被判多长时间,有没有可能监外执行!谢谢!

刑事辩护 2018-08-23 15: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 被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一定要遵守期间应当遵守的义务。
  • 若是取保候审期间犯新罪,需要逮捕羁押。若是缓刑期间犯罪,【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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